南韓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倡修例 爭取知情權
四旬南韓女子Baek申訴遭上司言語騷擾,公司要求簽署保密協議,並拒絕透露處分結果。她現正推動類似加州《不再沉默法案》的立法,要求僱主必須向受害者通報調查結果及紀律處分。南韓現行《職場反欺凌法》被批評未能保障受害者知情權。
四十歲的南韓女子Baek親身體驗了該國職場騷擾申訴機制的困境:受害者往往被要求保持緘默,而僱主並無明確法律責任告知案件結果。她曾在美國一間設有海外辦事處的公司工作,據她稱遭一名較年長男上司言語騷擾。
當Baek舉報該上司後,公司要求她簽署保密協議,警告若披露調查過程中的討論內容,可能被解僱。Baek拒絕簽署,調查最終仍進行並確認投訴成立,但公司以「配合南韓私隱保護法」為由,拒絕透露採取了甚麼紀律處分。調查員僅告知騷擾者會受「監察」。
Baek其後離職,至今仍未知悉她要求禁止該上司踏足公司南韓辦公室的請求是否獲批。她批評:「受害者得不到結果,沒有公義,也無從得知。」她現正推動類似美國加州《不再沉默法案》的立法,限制職場騷擾案件中的保密協議,並要求法律明確賦予受害者獲知紀律處分內容的權利。
南韓七年前已引入《職場反欺凌法》,但批評者指其保障不足。勞工權益組織Gapjil 119去年研究顯示,僅15.3%受害者曾舉報騷擾,近半數受訪者認為舉報無助改變現狀,約三分之一擔心影響事業。勞工律師Kim Yu-kyung指出,法例只要求僱主對確認的騷擾者採取行動,但未有條文規定須告知受害者處分結果,令僱主有完全酌情權決定是否披露。
另一名僅以姓氏Yoo識別的女子,花費約十個月申訴,其後卻經歷荒謬過程才能得知調查結果。前僱主以南韓「私隱考慮」為由,僅稱已按「公司規則」採取行動。勞工部確認投訴成立後介入,准許Yoo查閱公司規則,但只限親身到場,不得拍照或抄錄。Yoo發現規則內根本沒有職場騷擾相關條文,最終得悉騷擾者僅被要求提交書面陳述。
Baek曾向首爾地區勞工辦事處查詢處分內容,卻被告知公司已遵守法例。勞工部官員在錄音中稱:「法例沒有條文要求披露騷擾者受到甚麼懲處。」勞工律師Kim批評,以保護騷擾者私隱為由隱瞞結果是「扭曲解讀」。勞工部表示,已於七月修訂指引,「建議」僱主與受害者分享調查結果及理據,但強制披露「須仔細考慮」,平衡涉事各方私隱及個人權利。
Baek曾聯絡多名南韓國會議員,建議限制保密協議及要求僱主向受害者披露紀律處分,但無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