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放寬集團內部寬免門檻
政府今日(9月29日)將《2026年印花稅(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刊憲,建議放寬相聯法人團體的定義,讓更多新型企業可受惠於集團內部資產轉讓的印花稅寬免。草案將於10月1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若獲通過,將追溯至今年2月25日起簽立的文書。
政府今日(9月29日)將《2026年印花稅(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刊憲,建議放寬相聯法人團體的定義,以涵蓋更多新型企業。現行《印花稅條例》下,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讓不動產或香港證券可獲豁免印花稅,但有關團體須符合股權持有門檻,即一方持有另一方或第三方持有雙方至少百分之九十的已發行股本。
政府發言人表示,由於部分新型企業如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及擔保有限公司並無發行股本,其他企業在行使所有權時,可能使用股權權益或參與權益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條例草案建議將相聯關係的準則,由單純考慮已發行股本,擴展至涵蓋其他實益權益或表決權,並將持有門檻由百分之九十下調至百分之七十五。
發言人指出,企業擴展和重組經常涉及集團內部資產轉移,放寬定義可讓更多企業受惠於印花稅寬免,有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香港稅制競爭力。草案將於10月14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將適用於今年2月25日或之後簽立的文書,涵蓋集團內部重組時的資產轉讓,減輕企業稅務負擔。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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