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ROHK.com.hk
市場
港聞

康文署籲中秋勿煲蠟放孔明燈

康文署呼籲市民中秋佳節期間,在轄下場地切勿煲蠟、放孔明燈或亂拋垃圾,署方將於九月二十五日加強巡邏並執法。違規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亂拋垃圾則可被定額罰款三千元。

康文署籲中秋勿煲蠟放孔明燈
圖片來源:香港警務處. 資料圖片: Laisuadoleml / CC BY-SA 3.0 · Wikimedia Commons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呼籲市民歡度中秋節時,切勿在轄下場地煲蠟、放孔明燈或亂拋垃圾。發言人表示,市民不應拋擲熒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以免損壞樹木和弄污場地,亦不要放孔明燈或煲蠟,因可令自己或他人受傷,亦可導致財物及設施損毀。

為確保市民能在安全和衞生的環境慶祝佳節,康文署將於九月二十五日(農曆八月十五日)調配人手,在轄下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等場地加強巡邏,並對亂拋垃圾、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或將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損壞,或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等(包括孔明燈)。根據《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可能令泳灘或泳灘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壞、污損或污染。

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署方職員亦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三千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人士亦可能被檢控。

市民若發現在康文署場地有違規情況,可致電康文署熱線電話2414 5555。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閱讀原文報道 →
陳嘉明
總編輯

統籌港聞及政府政策報道,主理本網每日的頭條取捨與發稿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