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華:國殤之柱與煽動行動有關 屬犯案物品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判刑,鄒幸彤、李卓人、何俊仁分別被判囚7年3個月至5年2個月,支聯會被罰款150萬元。對於案中證物「國殤之柱」,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其與煽動行動有關,屬犯案物品之一。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在法院判刑,被裁定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的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判囚7年;至於開審前已承認控罪的何俊仁被判5年2個月。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元。
對於法官在庭上提到,各方對如何處理案中證物「國殤之柱」存在分歧,法庭會諮詢各方後另定日子處理。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見到「國殤之柱」很多時候都與煽動行動有關,是其中一件犯案物品。警方認為該物品屬於支聯會所有,雖然現時有人聲稱是創作者,要求取回,但贈送給別人的物品是否可以隨時取回,相信市民都會有答案。
被問到日後市民悼念「六四」會否觸犯法例,李桂華說,今次案件反映一些紀念活動原來會被人用作煽動行為,呼籲舉辦活動的人士要非常留心相關情況。如果當中涉及集會遊行,警方會更加留心,進行審視。
李桂華又說,提出上訴是被告的法律權利,至於是否批准上訴就由上訴庭處理,警方不作評論,但強調案件證據充分。至於支聯會的資產正交由破產管理署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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