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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大律師臨時禁制令申請

高等法院拒絕一名39歲大律師提出緊急臨時禁制令申請,禁止其前女友接觸、騷擾或恐嚇他及其親友。法官指出,指控的行為已持續多年,缺乏即時迫切性,並駁回匿名及閉門聆訊請求。

高院拒大律師臨時禁制令申請
圖片來源:香港法院大樓. 資料圖片: Prosperity Horizons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高等法院拒絕一名39歲大律師提出緊急臨時禁制令申請,該申請旨在禁止其前女友接觸、騷擾或恐嚇他本人、親屬、同事及相關律師行。法官裁決指,指控的不當行為已持續多年,缺乏即時迫切性。

原告人為大律師蘇穎(Winky So Wing),針對被告李洛彤(Lee Lok-tung)提出訴訟,尋求廣泛的禁制令,以防止她接近原告、其母親許美霜(Anita Kho Mei-soang)、以及楊東岳(Yang Dongyue)和Koe Yeet。

訴訟要求禁止李洛彤接觸、騷擾或恐嚇上述四人,以及司徒敬(Sir Oswald Cheung)律師事務所、Resolution Chambers及Rede Chambers的現任及前任成員及職員。蘇穎要求法院禁止李洛彤進入上述四人100米範圍內,以及進入其住所、楊東岳住所及三間大律師事務所50米範圍內。

申請亦包括禁止李洛彤對麥耀華律師行(Y.W. Mak & Co.)及謝志榮律師行(C.T. Tse & Co.)造成滋擾。除正式送達法律文件外,令狀要求嚴格禁止李洛彤直接或間接接近或接觸指定人士、同事或客戶,發布貶損陳述,或對他們進行私人監視和背景調查。

在聆訊前,蘇穎提交了匿名令、禁言令及閉門聆訊的書面申請。然而,法官鄭慧心(Yvonne Cheng Wai-sum)基於公開司法原則,駁回所有三項程序申請。法官指出,公眾及媒體關注、提及其他刑事事宜,以及對專業聲譽的潛在尷尬或風險,都是訴訟無可避免的後果,不能凌駕於公開透明程序的要求。

蘇穎在聆訊中陳詞指,李洛彤最近曾到訪其大律師事務所,進行網上起底,針對她獲悉姓名的人士,並冒充他人從不同號碼撥出誤導電話。他認為禁制令是迫使她停止騷擾行為的必要措施。但法官鄭慧心裁決指,由於涉嫌騷擾已持續數年,並無迫切性在全面審視證據前即時頒布臨時禁制令。法官駁回臨時濟助申請,並押後案件,讓雙方正式存檔及送達各自的陳詞及證據。

資料來源:The Standard閱讀原文報道 →
陳嘉明
總編輯

統籌港聞及政府政策報道,主理本網每日的頭條取捨與發稿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