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青年涉強姦親妹高院受審
一名24歲男子被控在十年前,即其妹妹年僅7至10歲期間,多次與她發生亂倫及猥褻行為,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控方將依賴其警誡下的招認及教師證供,證明他當時已明白行為屬違法。
一名24歲男子涉嫌於十年前,與當時年僅7至10歲的親妹妹發生亂倫及猥褻行為,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代號L.H.C.N.,被控四項亂倫罪及三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方指,涉案行為於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在香港一個住宅單位內多次發生。審訊將於明日繼續。
控方開案陳詞指出,受害人代號X,與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傭人及兩名兄長同住沙頭角,被告為其二哥。案發時,X年僅7至10歲,而被告則介乎11至14歲。控方指,首次事件發生在X的睡房,當時兩人單獨使用手機,被告主動提出並進行性行為,X順從。約一個月後,被告再次提出要求。
約一星期後,X在客廳為被告進行性行為,其後應被告要求在浴室再進行一次。約兩星期後,再有事件發生,同日在客廳及睡房涉及多次性行為。控方強調,這些行為並非兒戲,而是重複發生,顯示被告較同齡兒童成熟。
法庭得悉,X於2021年12月向警方舉報。控方在審訊中不會傳召X出庭作證,而是依賴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及錄影會面紀錄。被告最初因涉嫌強姦被捕時,已向警員承認犯行,並表示後悔,但強調自己當時年紀小。其後在錄影會面中,他承認全部七項控罪。
為反駁辯方可能提出的「兒戲」論,控方計劃傳召被告的小學及中學教師作證,確認他曾接受性教育,並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屬違法。控方指出,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表現出對行為後果有清晰理解,包括為何避免體內射精。
資料來源:The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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