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煙霧問題 專家促改革不干預原則
馬來西亞理科大學蔡明福博士撰文指出,東盟各國雖已簽署《跨境煙霧污染協定》,但因奉行不干預原則,導致協議難以執行。他建議建立自動觸發區域行動的機制、加強獨立驗證,並對屢次違規行為設定後果,以應對跨境環境問題。
每年東南亞都會經歷同樣的循環:天空變灰、空氣充滿煙味、空氣質素指數上升,哮喘及其他呼吸疾病患者被勸喻留在家中。學校開始監測指數,政府發表聲明,衛星追蹤火點。然後,一如以往,東盟(ASEAN)開始討論合作。
馬來西亞理科大學蔡明福博士在《每周迴響》撰文指出,合作本身沒有問題,但東盟的政治文化往往令規則難以執行。東盟建基於主權、共識及不干預原則,這些原則在殖民地時代及衝突頻仍的背景下有其道理,但尊重主權與規避責任是兩回事。當印尼的火災煙霧越過邊境,影響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汶萊的民眾時,這已不再是單純的內政問題,而是跨境環境問題。
國際法早已確認這個分野。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2010年的「紙漿廠案」中,將防止重大跨境環境損害視為國際習慣法規則,並要求各國履行「應有謹慎」義務,即須採取適當措施及保持警覺,防止境內活動對其他國家造成重大環境損害。
蔡明福認為,東盟的《跨境煙霧污染協定》第三條已同時承認主權與責任——國家有主權權利使用自身資源,但也有責任確保境內活動不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人類健康。然而,東盟一直未能將這個原則轉化為可信的問責機制。
他建議東盟建立更實質的區域機制:首先,設立明確的觸發門檻,當跨境煙霧達到商定的健康風險水平時,區域行動應自動啟動,包括數據共享、聯合驗證、緊急協調及正式區域評估。其次,加強獨立驗證能力,目前設於新加坡的東盟專門氣象中心(ASMC)已能透過衛星圖像、熱點偵測及煙霧軌跡分析進行監測,關鍵在於成員國是否願意以此作為問責基礎。最後,對屢次未能履行責任的國家應設有後果,包括強制報告、獨立調查、補救計劃、賠償討論,以至正式爭端解決程序。
蔡明福強調,不干預原則不應成為國家在境內活動造成嚴重及可預見的境外損害時,仍可援引主權的藉口。他批評,東盟處理煙霧問題超過二十年,但一般民眾的經歷依舊:煙霧來臨、健康警告發出、政府表達關注,然後等待天氣轉變。他認為,東盟需要一個更現代的「不干預」理解——不干預不等於避免問責,而主權必須伴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