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新興毒品十月二日刊憲納入管制
政府將於十月二日刊憲修訂《危險藥物條例》,把三種新興危險藥物納入法定管制,並於十月七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修訂預計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違例販運或製造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
政府今日(九月三十日)宣布,《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將於十月二日刊憲,並於十月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預計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修訂旨在加強對新興危險藥物的管制,保障公眾健康。
今次修訂將三種物質納入《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的管制,包括N-吡咯烷基異丙托尼秦、N-去乙基依托尼秦,以及2-{[1-(4-氟苄基)吲唑-3-羰基]氨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這些物質均屬新興毒品,對公共衞生構成潛在威脅。
根據現行法例,販運及製造這些物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及服用,最高可判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政府發言人表示,有關修訂與國際管制要求一致,旨在加強防範販運和濫用,鞏固香港的抗毒防線。
政府一直密切監察本地及國際毒品趨勢,並適時採取立法行動,將新興危險藥物納入法定管制。發言人強調,這是常規工作,以防止新興毒品對公共衞生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有關修訂的詳情及理據,已載於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供公眾及立法會議員參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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