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拘廿人涉外傭違規工作
入境處打擊外傭違反逗留條件,拘捕二十人,包括外傭及僱主。被捕外傭從事洗碗、清潔等工作,僱主則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行動中檢獲偽造身份證,案件仍在調查。
入境處昨日(23日)展開打擊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行動,搜查118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舖、食物製造廠、髮型屋、工商大廈及住宅大廈,共拘捕20人。被捕人士包括1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9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被捕的11名懷疑非法勞工為兩男九女,大部分為印尼及菲律賓籍,年齡介乎34至51歲。當中3人為現職外傭,5人為逾期逗留的前外傭,其餘3人則是以訪客身分逾期逗留。他們主要從事洗碗、處理食材及清潔等工作。另外9名被捕人士為涉案公司或餐廳的東主或負責人,年齡介乎34至54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行動中亦檢獲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外傭只能根據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他人工作。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指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工作,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若觸犯可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行政長官可發出遞解離境令。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發言人提醒僱主,決定聘用僱員前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確認該人可合法受僱,包括查閱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