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違反《僱傭條例》判罰五萬一千元
一間公司的負責人因故意違反《僱傭條例》,未有在限期內向三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合共約一百九十二萬七千元,亦未按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裁斷款項,被判罰款五萬一千元。勞工處強調會嚴厲執法,保障僱員法定權益。
一名公司負責人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今日(10月9日)在法院被判罰款五萬一千元。案情指,該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未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三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涉款合共約一百九十二萬七千元。
此外,該公司亦未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後十四天內向該三名僱員支付合共約二百一十四萬七千元的裁斷款項。有關違例情況是在該名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發生,因此該名負責人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稱,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案件編號及公司名稱未有在公告中披露。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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