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逃稅罪成被判監禁及罰款
一名商人因在2013至2016課稅年度逃稅,被裁定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及罰款。被告虛報工資開支總額達803,000元,涉及稅款98,858元。稅務局提醒,逃稅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罰款。
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今日(10月26日)公布,一名商人因逃稅罪成,被法庭判處監禁及罰款。被告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包括在2013/14課稅年度就其業務申索扣除工人工資作出虛假陳述,以及在該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該報稅表屬實。
此外,被告亦被控兩項使用欺騙手段協助其妻子逃稅,把虛構工人的工資申報為其妻子業務的開支,從而減少應評稅利潤。這些行為分別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d)及(g)款。虛報工資開支總額為803,000元,涉及稅款98,858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當局強調,將繼續嚴厲打擊逃稅行為,以維護稅務制度的公平性。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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