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修法嚴懲棄養寵物 六年零檢控
多名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加強針對棄養寵物的執法,過去六年未有相關檢控。環境及生態局長謝展璁表示棄養是流浪狗問題根源,承諾檢討現行法例以加重刑罰。
多名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加強針對棄養寵物的立法及執法,當局正考慮加重罰則,以應對近期多宗狗隻襲擊事件。上周日,一名27歲女子在騎單車回家途中,遭三頭流浪狗襲擊致死。
環境及生態局長謝展璁表示,動物棄養是流浪狗問題的根源,並承諾檢討現行法例以加重刑罰。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2條,任何動物飼主若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棄養動物,最高可被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然而,漁護署表示在2023年至2025年間,並未根據該條文提出任何檢控。歷史記錄亦顯示,2020年至2022年間同樣沒有相關檢控,意味該法例已長達六年未有執行。
漁護署承認,要蒐集足夠證據以符合棄養罪的法律門檻相當困難。在狗咬人案件中,當局通常依賴《狂犬病條例》第23條或《危險狗隻規例》提出檢控,針對的是飼主未能妥善控制寵物。這些罪行的罰則包括最高罰款10,000港元,或針對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罰款最高25,000港元及監禁三個月。
在漁護署與警方於元朗博威南路附近進行的聯合行動中,八頭無人看管的狗隻被檢走。其中三頭植入晶片但牌照已過期。當局起訴「 paws 守護者救援庇護中心」創辦人陸加齊,罪名是未有持有有效狗牌及未能妥善控制狗隻,但未有以動物棄養罪起訴他。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香然認為,棄養檢控欠奉的原因在於難以反駁飼主的「合理理由」。她指出,鄉郊飼主常聲稱狗隻是自由走動,而有意棄養的飼主則可能辯稱狗隻掙脫狗繩走失。她歡迎加重刑罰以提高阻嚇力,並呼籲政府使用監控科技及加強公眾教育。
議員范凱傑認為,現有法例下並非完全不可能提出檢控。他指出,若飼主在捕捉動物後96小時內未通知漁護署或警方,該動物即可被視為合法棄養。他補充,被告不能在法庭上單純聲稱狗隻是走失來逃避責任,負責任的飼主若寵物失蹤應會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