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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未煮熟野味肉類可被檢控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提醒,攜帶未經徹底煮熟的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入境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去年共有2,148宗檢控個案,食安中心更安排檢疫偵緝犬協助執法。

非法攜帶未煮熟野味肉類可被檢控
圖片來源:香港警務處. 資料圖片: Bin Moicka Markosie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提醒公眾,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所有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無論是否自用,必須附有來源地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或食環署的書面准許。任何人從內地攜帶上述受規管食物進入香港,均須隨貨提供由內地海關部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食安中心發言人指出,非法攜帶受規管食物返港,除了會被檢控外,這些食物在旅途中有可能因不適當貯存而滋生致病細菌,增加食物安全和個人健康風險。因此,中心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負上刑事責任及影響健康。

發言人強調,任何未經徹底煮熟的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無論以真空、錫紙等形式包裝,皆受法例規管。經汆水處理的肉類亦不屬徹底煮熟,因此亦不可攜帶返港。食安中心已安排經特別訓練的檢疫偵緝犬,於各陸路邊境管制站協助執法人員執勤,以加強堵截成效。

根據統計,在二○二五年,食安中心共對2,148宗非法攜帶個案提出檢控,當中包括判處監禁的個案。中心會持續在各個邊境管制站採取跨部門行動打擊違法行為,並加強宣傳教育。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陳嘉明
總編輯

統籌港聞及政府政策報道,主理本網每日的頭條取捨與發稿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