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自營交易不符稅務修訂免稅資格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傳媒查詢,澄清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政府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中「基金」的定義,其交易員績效酬金無法享受免稅待遇。局方強調,基金經理公司僱員的報酬能否獲稅務寬減,須視乎工作內容是否屬「投資管理服務」。
政府今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英國《金融時報》日前引述消息報道,香港正考慮將從事自營交易的交易公司納入今次稅制改革,令有關機構的交易員按績效收取的酬金毋須繳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一般為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的定義。因此以自有資金、為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業務,即「自營交易業務」(proprietary trading business),並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
財庫局強調,有關自營交易業務的酬金,亦因此不符合今次相關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當局進一步解釋,基金經理公司個別僱員的報酬是否可視為具資格附帶權益,享有稅務寬減,須視乎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屬「投資管理服務」,同時需滿足其他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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