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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絕外傭合約設試用期及改機票安排

政府回應立法會質詢,表明無意在標準僱傭合約引入法定試用期,亦不會修改僱主須負責外傭回程旅費的規定,並指職業介紹所收費屬市場行為,不宜規管。政府強調現行法例已能平衡僱主與外傭權益。

政府拒絕外傭合約設試用期及改機票安排

立法會昨日(十四日)就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傭安排提出質詢,政府經諮詢入境事務處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後書面回覆,表明無意在標準僱傭合約引入法定試用期,亦不會修改僱主須提供免費機票的規定。

就引入試用期的建議,政府指出現行標準合約已容許僱傭雙方以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終止合約,若外傭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不忠實,僱主亦可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而毋須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因此毋須額外加入試用期條款。

至於機票安排,政府表示標準合約規定僱主須負責外傭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這是從海外招聘家庭傭工的必要條件,確保外傭不會因缺乏回程旅費而滯留香港,其他輸入勞工計劃亦有相同要求,故無計劃修改。職業介紹所收費屬市場行為,政府不會規管,但勞工處已於2024年5月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要求清楚交代退款及額外收費安排,提高透明度。

... (以下內容省略) ...

(二)平機會已制訂《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為所有工種的僱主及僱員,包括外傭及其僱主,提供實用指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如基於僱員殘疾而歧視或解僱,即屬違法,但若僱主能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僱員因殘疾無法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則屬例外。政府鼓勵僱主及外傭參考有關守則,共同營造有利雙方的工作環境。

(三)刑事罪行種類繁多且輕重不一,不能一概而論。如外傭在與僱傭有關事宜上欺詐或行為不當,例如偷竊僱主家中財物而被法庭定罪,現行《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即時解僱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然而,僱主仍須為外傭提供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此安排旨在確保外傭不會因缺乏旅費而滯留香港。入境處會嚴格審批外傭工作簽證申請,並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考慮,包括申請人是否具備《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所載的資格準則。政府認為現行機制已能在保障僱主權益與維持足夠外傭供應之間取得平衡,故無計劃修訂相關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陳嘉明
總編輯

統籌港聞及政府政策報道,主理本網每日的頭條取捨與發稿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