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26人
入境事務處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二十六人,並到粉嶺新落成屋苑宣傳,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入境處強調,僱用非法勞工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年,相關公司董事及合夥人亦須負上刑責。
入境事務處近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中共拘捕二十六人。同時,處方派員連同宣傳車到粉嶺一個新落成屋苑,向市民派發宣傳單張,呼籲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提醒顧客如明知而透過服務提供者僱用非法勞工,亦可能需負上刑責。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在未獲處長批准前,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無論有否受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及參與任何業務。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若入境者在本港被裁定觸犯可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行政長官可向其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人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聘用非法入境者、受遣送或遞解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已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入境處提醒僱主,在聘用僱員前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確定該人可合法受僱,包括查閱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若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入境處會按現行機制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受害人,對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進行初步審核。若發現販運人口或強迫勞動指標,會依據標準核對清單作全面調查,並為受害人提供緊急介入、診症、輔導、住宿等支援。處方呼籲受害人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email protected],或登入境處網頁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舉報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