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業主拒遵清拆令共罰逾十一萬
屋宇署公布,四名業主因不遵從清拆令,被法庭判處罰款合共逾十一萬元。案件分別涉及黃大仙及深水埗的住宅大廈平台僭建物,屋宇署強調會繼續嚴厲執法,確保樓宇安全。
屋宇署今日(十月八日)公布,四名業主因未有遵從清拆令,被法庭判處罰款合共逾十一萬元。首宗個案涉及黃大仙仁愛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15平方米的搭建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惟他們未有履行,於五月六日被定罪,昨日被判罰款合共53,250元,當中38,1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深水埗福榮街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32平方米的搭建物,屋宇署同樣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但他們未有遵從。該案於昨日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2,910元,當中47,8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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