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冊改革被指阻礙調查報道
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政府收緊土地紀錄查冊的建議提出逾二十項問題,議員憂慮新規可能妨礙調查報道。修例建議將查冊用途限於九項,新聞報道未列其中,公眾利益申請須由土地註冊處逐案審批,且不設上訴機制。
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政府收緊土地紀錄查冊的建議提出逾二十項問題,議員憂慮新規可能妨礙調查報道。在審議《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八項附屬法例的首次會議上,相關關注被正式提出。
根據修訂建議,土地文件查冊的用途將被限制於九項,包括學術及市場研究。然而,新聞報道未被納入指定用途,申請人若以公眾利益為由查冊,須申報數據的使用方式,並由土地註冊處逐案決定。議員霍佳剛在致委員會的信中表示,媒體查冊應有清晰規則,但當局必須「在私隱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他認為,「寬鬆總比過緊更有利於合法的新聞採集」。由於需赴北京出席全國人大會議,霍佳剛已退出委員會。
曾任記者的議員陳海妍批評,將公眾利益申請交由註冊處逐案判斷,會令記者「被框死」。她指出,調查工作界線模糊,金融調查往往會揭露其他公眾利益問題,例如非法構建或新界原居民非法出售丁權。她舉例,記者透過查冊揭發懷疑柬埔寨詐騙集團持有山頂十一項豪華物業,促使律政司凍結相關資產。陳海妍建議,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傳媒應被視為符合公眾利益資格,前提是由法律代表或新聞部主管提出申請。
發展事務常務秘書長何珮玲回應,涵蓋學術研究或物業市場分析的範疇亦適用於物業或房屋市場的媒體報道。她補充,若媒體無法將工作納入指定用途,可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由註冊處衡量公眾利益與個人私隱。然而,該系統並非為便利調查報道而設,非物業相關的申請必須謹慎處理。她辯稱,一至兩日的審批時間對持份者合理,且影響有限,因調查報道需長時間準備。
土地註冊處處長盧卡堅解釋,建議系統參考了運輸署車輛登記制度,該制度曾獲司法覆核支持。根據主體法例,申請人須有指定用途。若申請被拒,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律並未涵蓋新的土地查冊申請上訴機制。若要改善制度,需修改主體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