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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未領牌車主首被定罪

運輸署公布,首宗車主因車輛長期未領牌被定罪。新規定自去年底生效,車主須於限期內處理車輛。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署方強調會繼續檢控。

長期未領牌車主首被定罪
圖片來源:香港道路交通. 資料圖片: Дмитрий Овечкин / CC BY 2.0 · Wikimedia Commons

運輸署今日(31日)公布,一名車主因車輛長期未領牌被定罪,成為有關新規定生效以來的首宗個案。署方歡迎判決,並指判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

新規定自2025年12月22日起實施,署方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須在通知書發出日起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並提交證明文件及取消車輛登記。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運輸署發言人強調,檢控工作仍在繼續,並提醒車主,定罪後如未清繳罰款,署方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該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以及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該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署方建議車主善用「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並妥善處理未領牌車輛。署方會繼續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遵守新規定。市民可參閱運輸署網頁、Facebook專頁懶人包或致電熱線2804 2600了解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閱讀原文報道 →
陳嘉明
總編輯

統籌港聞及政府政策報道,主理本網每日的頭條取捨與發稿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