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38人
入境處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38人。執法期間,人員到旺角區招聘會向僱主派發宣傳單張,提醒切勿僱用非法勞工。發言人強調,僱用非法勞工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
入境事務處近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38人。在執法同時,入境處人員亦到旺角區一個大型招聘會,向參與僱主派發宣傳單張,提醒切勿僱用非法勞工,並宣傳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亦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若入境者在港被裁定觸犯可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行政長官可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已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僱主在決定聘用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僱主亦負有明確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受害人,對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進行初步審核。若發現販運人口或強迫勞動指標,人員會依據標準核對清單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被識別的受害人會獲提供緊急介入、診症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等支援服務。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email protected],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舉報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