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註冊承建商涉違規被除名罰款
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違規進行未獲註冊的小型工程及申報虛假資料,被屋宇署紀律委員會下令除名及罰款。個案涉及元朗及筲箕灣的招牌工程,合共罰款及研訊費用逾十萬元。
屋宇署今日(十一月六日)在憲報刊登兩宗紀律處分個案,涉及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紀律委員會於十月二十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正式刊憲。
第一宗個案涉及元朗安寧路一間商舖的靠牆招牌改動工程。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核證完成一項屬第III級別C類型的小型工程。惟屋宇署調查發現,他們並未就有關類型及項目的小型工程註冊,卻進行及核證不屬其註冊範圍的工程。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四年八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罰款合共一萬二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通知紀律委員會採取紀律行動。紀律委員會經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日起兩個月內從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中除名,其獲授權簽署人則被罰款四千元。此外,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二千元的研訊費用。
第二宗個案涉及筲箕灣道一幢大廈外牆的靠牆招牌工程。該承建商於二○二二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通知將展開展示面積不大於10平方米的靠牆招牌(屬第II級別)小型工程,並於同月呈交完工證明書。屋宇署調查發現,該招牌展示面積多於10平方米,屬第I級別小型工程,須委聘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同時為該承建商董事)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四年五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罰款合共一萬六千元。
紀律委員會經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日起兩個月內從名冊中除名,並罰款四千元;其獲授權簽署人暨董事則被罰款合共一萬二千元。此外,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六千三百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建築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相關條文、或被法庭定罪,或在工程方面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