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闡釋藥物規管及進口自用藥品安排
立法會會議上,政府就藥物規管及市民自攜藥品入境問題作出回應。當局釐清「毒藥」定義,並說明攜帶藥品自用的豁免安排及相關檢控數字。過去三年,海關偵破逾千宗非法進口藥劑製品案件,提出140宗檢控。
立法會昨日就有關藥物規管的提問進行討論。政府代表詳細解釋本港對藥劑製品的分類制度,並回應議員關於市民外遊攜帶藥物回港的提問。有關「毒藥」的定義,當局澄清此乃法例專有名詞,與一般理解的毒藥或毒品不同。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藥劑製品按所含成分的風險分為五大類,包括處方藥、藥房專售藥物及成藥等。不同類別的藥物銷售地點及監管要求各異,例如抗高血壓藥需醫生處方,而撲熱息痛等成藥可在藥行或便利店銷售。
就議員查詢攜帶藥物入境的豁免安排,政府引述《進出口(一般)規例》指出,入境人士隨身攜帶合理數量藥劑製品自用,可獲豁免進口許可證。海關會按個別情況判斷是否屬合理自用,必要時諮詢衞生署意見。若藥物屬危險藥物或抗生素,則必須持有醫生處方。
在執法方面,政府強調一直嚴厲打擊非法進口及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過去三年,香港海關共偵破1,043宗懷疑非法進口案件,檢獲物品總值約3.64億元,並就其中140宗提出檢控。此外,由2023年1月至2026年9月,衞生署處理了108宗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最高刑罰為監禁10個月或罰款242,000元。
有關毒藥表的檢討機制,政府表示毒藥委員會持續評估藥劑製品風險,並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提供意見。如有需要調整分類,政府會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訂相關規例。由2025年至2026年9月,共有68種新藥申請在毒藥表加入新物質,另有一種藥物因安全資訊而調整類別。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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